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汤艳珺
913415007373439139
5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寿春西路(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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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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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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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723民初41号
其他
被告:
陈某某
31800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31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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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23民初41号
原告
原告:
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