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姚祖陆
91330481785685694B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云星路107号2#车间4楼(自主申报)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执335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33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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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2
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79号
被上诉人
-
276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由上诉人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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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3
合同纠纷
(2019)浙0481民初5023号
被告
原告:
海宁市金立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25
准许原告海宁市金立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海宁市金立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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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4
其他
(2016)浙0481执1485号
申请人
-
--
--
2016-10-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帝通实业有限公司
20910
被告嘉兴帝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货款2091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910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计872元,由被告嘉兴帝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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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
42838.22
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货款42838.22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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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
42838.22
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货款42838.22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杭州德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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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08)善民二初字第1337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达文伯艺家具有限公司
67760
--
2008-11-2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08)善民二初字第246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24554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554元。本案受理费46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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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08)善民二初字第246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24554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554元。 本案受理费46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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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6民终7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雨禾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
原告:
海宁市辉腾织带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帝通实业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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