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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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升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 --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6-12 | 津市场监管丽工处〔2017〕291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5-06-16 | 〔2015〕东执字第0061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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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0559479040P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升隆科技有限公司 | 2010-08-24 | 2030-08-23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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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东执字第610-1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09 |
2 | 合同纠纷 | (2014)东民三初字第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卫国道支行 被告: 邓开勤,L某某,T某某,L某某,M某某,天津市升隆科技有限公司 | 674497.93 | 一、被告D某某、L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卫国道支行截至2014年5月月28日止的借款本金641505.33元、利息7050.60元,共计648555.93元;
二、被告D某某、L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卫国道支行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原告与被告D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79751316000013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担保)》中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被告D某某、L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卫国道支行律师费25942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D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被告D某某、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M某某、T某某、L某某、天津市升隆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4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44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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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 | [天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5-06-10 | |
2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 | [天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4-12-1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4-07-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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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卫国道支行你 被告: 天津市升隆科技有限公司,M某某,T某某,L某某,D某某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14-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