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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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京0114执3361号 | 2019-04-02 | (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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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京0114执33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1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富启荣,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 700000 | 一、T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金700 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对T某某、F某某承担的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向Y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T某某、F某某追偿;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4020元,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金额为准),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9-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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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T某某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T某某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6-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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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