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富启荣
91110101746117336J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乙16号楼323-3室
荣誉奖项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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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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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京0114执3361号
2019-04-02
(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京0114执33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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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京0114民初1879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富启荣,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700000
一、T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金700 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对T某某、F某某承担的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向Y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T某某、F某某追偿;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4020元,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金额为准),由T某某、F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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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T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9-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T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6-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北京丽都博益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