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程工液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程福余
91120224758149626A
88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东区环城南路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津0115民初8278号
被告
被告:
程福余
14400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宝坻程工液压有限公司对宝坻字第××号项下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80元(二被告各交纳4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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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津0115民初3616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峰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宝坻程工液压有限公司
473483.9
被告天津市宝坻程工液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峰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款473483.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1元,由被告天津市宝坻程工液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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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3
合同纠纷
(2015)宝执恢字第240号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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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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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4
其他
(2014)一中执复字第16号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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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复议人Z某某、天津市津宝斯娜制衣厂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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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5
其他
(2014)宝执裁字第15号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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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天津正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11)宝执字第8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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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6
合同纠纷
(2014)一中民终字第0197号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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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0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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