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丁学松
91120104690696470N
80万元人民币
-
南开区凌宾路118、12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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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
2018-06-21
〔2018〕津0104执1822号
2
--
其他
--
--
--
2018-03-16
〔2017〕津0104执4815号
3
--
其他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12-11
--
4
经查,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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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9-14
津市场监管企严入〔2020〕3号
5
--
其他
--
--
--
2016-10-27
〔2016〕津0104执180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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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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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6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2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3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9-14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4执1822号
2018-04-23
(2016)津0104民初396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津0104执4815号
2017-12-11
(2016)津0104民初396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津0104执1801号
2016-07-13
(2016)津0104民初3659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津0104执1822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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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2
其他
(2017)津0104执481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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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3
其他
(2017)津0104执295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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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4
其他
(2016)津0104民初9204号
被告
被告: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200000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村17、18号楼小区业主会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补偿金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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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5
合同纠纷
(2016)津0104执1435号
其他
原告:
天津
--
--
2016-09-1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10-19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7-02-2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6-11-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村17,18号楼小区业主会
被告: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6-09-13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鸿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水滴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6-04-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