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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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对你单位账证的检查和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你单位涉及押金租金收入没有及时确认应税收入、转让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确认应税收入、不计少计从价计征房产税等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房屋租金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之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你单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你单位收取的租金95万元少缴所属期2020年5月增值税45238.10元[=950000/(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3166.67元(=45238.10*0.07)。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357.14元(=45238.10*0.03)。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904.76元(=45238.10*0.0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少计收入904761.90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360215545.7元,应调减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904761.90元。(二)设备转让款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你单位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生产设备及厂务设备买卖协议》,将自有的机器设备及厂务设备以1500万元的总价转让。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开具13份发票,你单位2023年7月17日申报2023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其中一般计税13%销售额7593535.36元、销项税额987160.64元,由于存在上期留抵税额27983726.43元,抵扣留抵税额987160.64元,应纳税额为零;其中简易计税3%销售额6232333.82元、销项税额186970.18元,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减免62323.39元税额后,应纳税额124646.79元,并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8725.28元、教育费附加3739.40元、地方教育附加2492.94元。根据《生产设备及厂务设备买卖协议》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已于货款全部支付后转移,因此你单位2020年2月收到全部款项1500万后,即发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增 ...更多 |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 5000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 2023-08-14 | 苏园税稽罚20234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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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5940231﹞公司变更﹝2020﹞第12010038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7-09-30 | 2050-09-21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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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苏0591民初1426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 | 17019.21 | 一、被告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76元;
二、被告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30日工资差额3758.43元;
三、被告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未休年假工资1284.78元;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6-15 |
2 | 劳动争议 | (2019)苏0591民初1426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 2020-03-09 |
3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2514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4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更多 | 2020-02-20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91民初12514号 | 被申请人 | - | 88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10-29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民初7094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奥特斯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环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晶端显示器件(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永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370000 | 一、被告苏州环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州奥特斯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奥特斯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苏州环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环洁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07-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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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5民终3136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91民初568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厚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3-06-29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9892号 | 第三人 | 原告: 苏州界创汇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9803号 | 被告 | 原告: 骏道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6-01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18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91民初337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泰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仰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