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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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青2521民初646号 | 原告 | 原告: 大通驰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55505 | 一、被告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通驰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55505元;二、驳回原告大通驰迅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大通驰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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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青2521民初646号 | 原告 | 原告: 大通驰迅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2023-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