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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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6-12-21 | 〔2016〕京0112执8130号 | |
3 | 建设的苯丙乳胶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更多 | 罚款10万元。 | 100000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 -- | 津武环罚字〔2016〕07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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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京0112执8130号 | 2016-12-21 | (2016)京0112民初17500号 | 通州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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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12民初17500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市海龙明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 | 627892.24 | 一、被告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海龙明科贸有限公司货款523220.2元;
二、被告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海龙明科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4644.0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被告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负担50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余款28元,退还原告北京市海龙明科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12执81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民终2010号 | 被上诉人 | - | 190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元,由上诉人潍坊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0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武民二初字第635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 被告: 潍坊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 | 190600 | 被告潍坊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货款190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项合计3576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一中民终字第13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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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市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潍坊市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梦露涂布纸厂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