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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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10-12 |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21-01-13 |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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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03民初2428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美邦三江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融达巴士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 48000 | 准许原告武汉美邦三江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汉美邦三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更多 | 2019-05-06 |
2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4民初4599号 | 原告 | - | 1025000 | 一、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融达巴士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025000元。
二、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0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026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46元,合计23872元由被告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19026元,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19026元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9 |
3 | 其他 | (2017)鄂0104执保285号 | 申请人 | - | 315000 | 一、冻结担保人Z某某名下3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至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下105万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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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04民初4599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融达巴士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