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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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民申66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6-30 |
2 | 其他 | (2016)川1523民初104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11-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民终6007号 | 被上诉人 | - | 206247.66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8800元";
二、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重新购货的差价44472元、运输费用l44l元、拆卸安装调试费16000元,利息损失5213.33元,律师费18000元,以上损失费用共计85126.33元"为"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运输费用549元、拆卸费8000元,利息损失5213.33元,以上损失费用共计13762.33元";
三、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上海昂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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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民终6007号 | 被上诉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4047号 | 其他 | 被告: 普利特控制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