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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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鲁1311民初597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 | 105738.47 | 一、被告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5738.4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885元,被告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15 |
2 | -- | (2022)鲁1311民初162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6-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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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创丰玻璃有限公司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2022-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