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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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591执115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17 |
2 | 其他 | (2017)苏0591执115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民初2819号 | 原告 | 原告: 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武英 | 4850626.7 | 一、被告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款项4850525.7元;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74元,由被告苏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0573元,余款101元由原告三星爱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01-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辖终83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