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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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11民初969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M某某 | 770138.6 | 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租金510800元、电费234338.6元、滞纳金25000元,共计7701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M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6 |
2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11民初761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穆国 | -- | 准许原告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18-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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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泰和兴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M某某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