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盛美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和万中
91530100778570207A
25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拓翔路19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云0126执24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云0126执2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昆明大成饲料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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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云0126民初1764号
原告
原告:
云南绿盛美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大成饲料有限公司
155336
由被告昆明大成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绿盛美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5336.00元。 案件受理费3407.00元,减半收取1703.5元,由被告昆明大成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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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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