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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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 处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2,260,987.70 元。 ...更多 |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23-12-06 | 沪税稽一罚202318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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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15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1-13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11-11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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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5民初449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军科技有限公司,梁树胜 | 2561532.25 | 一、被告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61,532.25元;二、被告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61,532.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三、被告梁树胜对被告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树胜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1元,减半收取计14,935.50元,由被告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梁树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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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4493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融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