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于凤佩
91370214264809487E
65000.9859万元人民币
-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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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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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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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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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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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75450
(2024)鲁0214执3480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2
2914211
(2024)鲁0214执1478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2民终7205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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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2
其他
(2022)鲁0214执4586号
被执行人
-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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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3
合同纠纷
(2018)鲁0214民初7994号
被告
原告:
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1796409.15
一、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624800.95元。 二、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21740元。 三、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374934.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以374934.1元为基数支付原告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4元,由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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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4
合同纠纷
(2019)鲁0214执82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84000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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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7)鲁0214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青岛天勤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马永年
47680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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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6
合同纠纷
(2017)鲁0214执829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35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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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7
合同纠纷
(2016)鲁0214民初5351号
被告
原告:
青岛领航高尔夫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111049
被告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领航高尔夫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活动费11104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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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8
其他
(2015)城执字第1403号
被执行人
-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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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青民一终字第74号
上诉人
-
58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上诉人青岛源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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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3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青岛沃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0-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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