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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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74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9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0-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7417、742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96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民终2962号 | 上诉人 | - | 23600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4-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3457号 | 被告 | 原告: 向云福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 | 25960 | 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360元,原告同时退还涉案产品,若不能退还,则应按产品价格相应扣减退款的金额;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6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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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民终296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中泰商行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