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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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内0222民初51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包头市第十八中学,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被告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404.89元;
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75元,由原告负担3463.38元,由被告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