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慧杰
91440101MA5CB9YWXT
1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马田街一横路2号五楼(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8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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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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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其他
罚款贰万元
20000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24
穗云人社监字〔2021〕第2-027号
2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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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8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我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1年6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6月28日,我街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11)应急责改〔2021〕96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11)应急复查〔2021〕1025号)、询问笔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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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1-07-19
(穗云-11)应急罚〔2021〕38号

失信信息 6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1执12672号
2023-08-02
穗云劳人仲案(2022)8068、8070、806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1执12620号
2023-08-01
(2022)粤7101行审237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1执5262号
2023-03-02
(2022)粤0111民初406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1执1518号
2023-01-07
穗云劳人仲案(2022)2617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111执2235号
2022-01-19
(2021)粤0111民初33225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111执1589号
2022-01-11
(2020)粤0111民初34650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粤0605执263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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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753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合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
24161.12
一、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合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82.50元及该款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王慧杰对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合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89.31元(佛山市南海合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合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89.3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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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4065号
被告
原告:
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
333629.97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12929.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292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2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700元。 三、被告王慧杰对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2.58元、保全费2274.19元(原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3.96元,保全费60.28元;由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388.62元、保全费2213.9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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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300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和晖鞋材厂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
53661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和晖鞋材厂货款53661元及利息(利息以536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慧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和晖鞋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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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32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王慧杰
30000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00元,均由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Z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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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2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务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4-25
3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务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1-19
4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务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12-06
5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务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6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7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4-02
8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437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8215号
其他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11-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4065号
被告
原告:
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4065号
被告
原告:
金玛(广州)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3-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300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和晖鞋材厂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2-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111民初332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美途鞋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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