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温秋波
91441900MA4WDCTP67
5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塘头东街66号2栋1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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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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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12-1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民终29937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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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03民初893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温秋波
1028000
一、被告W某某、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14000元; 二、被告W某某、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514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被告W某某、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477元,被告W某某、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953元。诉讼保全费4050元,由被告W某某、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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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民终29937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103民初893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莞市宝龙酒业有限公司,W某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10-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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