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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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NDGT-00260000000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91350922581110661U'变更为'350922100021210'; ...更多 | 2013-11-14 | 2023-08-11 |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91350922581110661U | 营业执照 | 同意登记 | 2020-12-31 | 2041-08-16 | 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宁建许﹝2023﹞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级 | 2023-08-22 | 2026-08-21 |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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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922执13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03 |
2 | 合同纠纷 | (2019)闽0922民初2189号 | 原告 | 原告: 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13800 | 准许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由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17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922民初437号 | 原告 | 原告: 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80104.56 | 一、确认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Z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GF-2014-XXXX》(合同编号:2016XXXX)于2018年9月4日解除;
二、解除Z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WAZFJXXXX号);
三、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X幢Y室房屋交还给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2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17200元;
五、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支付的代偿Z某某贷款利息及罚息(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六、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Z某某返还购房款56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Z某某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6904.56元,共计62904.56元;
七、上述判决主文第六项所确定的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偿款数额可与判决主文第四、第五项所确定的Z某某的偿款数额相互抵扣;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清上述抵扣后的款项之日起十日内,Z某某应协助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X幢Y室房屋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及该房产的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Z某某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八、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偿还,Z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剩余的贷款。自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前述贷款之日起十日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应办理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X幢Y室房屋上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涤除手续;
九、驳回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Z某某负担571元,由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9元;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8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922民初615号 | 原告 | 原告: 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137689.59 | 一、解除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C某某、C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GF-2014-XXXX》(合同编号:2016XXXX);
二、解除C某某、C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WAZFJXXXX号);
三、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15幢1005室房屋交还给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878.45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30878.45元;
五、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支付的代偿C某某、C某某贷款利息及罚息(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六、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C某某、C某某返还购房款91569元及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C某某、C某某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15242.14元,共计106811.14元;
七、上述判决主文第六项所确定的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偿款数额可与判决主文第四、第五项所确定的C某某、C某某的偿款数额相互抵扣;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清上述抵扣后的款项之日起十日内,C某某、C某某应协助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X幢Y室房屋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及该房产的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C某某、C某某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八、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偿还,C某某、C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剩余的贷款。自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前述贷款之日起十日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应办理古田县城西街道至诚路1号盛世华庭X幢Y室房屋上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涤除手续;
九、驳回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C某某、C某某负担1166元,由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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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恢复原状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O某某 被告: 古田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