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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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民终5477号 | 被上诉人 | - | 585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4元,由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3民初5565号 | 原告 | - | 4190660 | 一、被告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尚欠款项245330元以及利息(一是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01688元;二是以24533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反诉被告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39453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54元,由原告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被告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负担80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反诉被告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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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3民初5565号 | 原告 | 原告: 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9-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1323民初5565号 | 原告 | 原告: 宿迁市金粒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三毛绿色粮油有限公司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