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米永明
915002230912467424
--
-
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六社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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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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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500223015902
新标准
道路运输证
渝CE1602道路运输证核发
2020-07-09
2024-07-21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
2
(潼税)许准字(2020)第(49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2020-09-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
3
500223005123
新标准
道路运输证
渝CE1715道路运输证核发
2019-01-08
2025-01-07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
4
500223018501
新标准
道路运输证
渝CE1673道路运输证核发
2021-10-27
2025-06-30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
5
500223005818
新标准
道路运输证
渝CE1507道路运输证核发
2019-03-28
2025-04-20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局
6
制作日期:2020-09-22;文书字轨:(潼税)许准字﹝2020﹞第(496)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09-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渝0110民初271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T某某
被告:
S某某,H某某,H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1549596.5
一、原告S某某、T某某因T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费共计932115.59元,由被告S某某赔偿617480.91元,扣除被告S某某已给付二原告600000元,被告S某某实际给付二原告赔偿款17480.91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赔偿314634.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S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S某某、T某某负担2497元,被告S某某负担200元,被告H某某、被告H某某共同负担98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S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直接给付原告200元、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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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渝0152民初174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
169662.5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D某某112,240.4元(该款中8,956.68元直接支付被告Z某某)与49,378.78元; 二、被告Z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D某某8,043.32元(该款已赔偿); 三、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Z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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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渝01民终3138号
被上诉人
-
60817.85
一、维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三、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L某某50212.87元; 四、Y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L某某10604.98元;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由Y某某负担;二审案件理费1110.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000元,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1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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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渝0152民初79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部车险业务管理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
本案按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03-0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川2021民初4236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X某某,L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101649.28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37276.46元; 二、限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62075.60元; 三、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2297.22元,此款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379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68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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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渝0152民初14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42160.86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8134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55792.08元; 三、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5025.78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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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川2021民初375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78635.95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67362.21元; 二、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11273.74元,此款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87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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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川2021民初36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X某某,L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147664.7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58526.36元; 二、限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74711.59元; 三、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计14426.75元,此款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99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53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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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0324民初25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123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12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义务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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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L某某,D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
52591
一、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L某某垫付的抢救费36813.7元。 二、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L某某垫付的抢救费15777.3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对被告D某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780.5元;被告D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期满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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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渝0110民初271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T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S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0-05-0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渝0152民初513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H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W某某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渝0152民初5130号
被告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9-09-15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渝0152民初174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部车险业务管理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8-05-1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渝0152民初14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Y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7-09-0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渝0152民初147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Y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7-05-1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5)潼法民初字第018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5-06-03
8
--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D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5-04-08
9
--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被告:
D某某,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潼南一分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15-03-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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