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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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执837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本案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03-16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503执5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9-10 |
3 | 其他 | (2021)苏0509民初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家和韵木制品厂(有限合伙) | 47600 | 被告苏州家和韵木制品厂(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货款47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诉讼保全费496元,合计991元,由被告苏州家和韵木制品厂(有限合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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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家和韵木制品厂(有限合伙)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家和韵木制品厂(有限合伙)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