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宏升
9165010578465997X2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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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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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7)新0102民初636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8000000
撤销本院(2016)新0102民初75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即"如被告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有权对质押在原告处的被告H某某名下的编号为(01)10540932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储蓄存单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Z6006201500000033号《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质押担保金额800万元为限。"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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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6
2
其他
(2017)新0102执异33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异议人T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2017-05-23
3
其他
(2016)新0102执2481号
被执行人
-
8580265.54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的存款、收入8580265.54元(其中本金8510313.97;执行费69951.57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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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4)民申字第1177号
申请人
-
--
准许新疆普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4-09-0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培训基地、K某某、T某某、C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2-09-29
2
开庭传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培训基地、K某某、T某某、C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2-0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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