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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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3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村2组的什邡市银连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操作一台((铭牌为:铭牌为:型号:FD30、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000KG、出厂编号6010415337、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制造、制造许可证:TS2510347-2018)的叉车进行植物原料提取物的装卸作业,当事人现场提供(编号:JWJ201910468、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使用单位:什邡市银连植物原料有限公司、检验机构名称: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检验日期:2019年8月7日、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8月)检验报告已超出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更多 |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同时,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人民币。 ...更多 | 10000 |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 2021-03-29 | 什市监罚字〔2021〕0213号 | |
2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罚款1.0000万元,责令改正 | 10000 |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3-29 | 德什市监处〔2021〕5106822100020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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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什行审﹝2020﹞124号 |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什邡市银连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取水申请的批复 |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什邡市银连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取水申请的批复
什邡市银连植物原料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请要求,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什邡市水利局对取水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A)》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什邡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台账》所列项目,取水量较小。取水对周边建筑和第三方取水影响较小。为此,同意取用地下水。
二、采用《四川省用水定额》(DB2136-2016)对本项目合理取用水量进行了定额分析,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调查,综合论证核定合理取用水量为:5200m3/a。
三、本项目位于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泉社区,取水井井口经度:东经104°06′58″纬度:北纬31°09′42″,井深40m,井径0.5m。目前该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行,你单位须向什邡市水利局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应在取水井口安装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水资源税。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应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实施。
五、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六、你单位应做好取水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因本项目的实施对第三者产生影响或导致地质环境变化产生的后果由你单位全权负责。
七、本项目废水如须外排,请向什邡生态环境局申请相关许可。
八、如本项目的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现同意你单位取水申请,取用地下水5200m3/a,打井1口。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你单位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取水,你单位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特此批复。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28日 ...更多 | 2020-07-28 | 2025-07-27 | 什邡市行政审批局 | |
2 | 车11川E00534(2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叉车 | 2021-07-05 | 2099-12-31 |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