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杜杨
914401013046367295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05-2房(仅限办公用途)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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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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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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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450260
(2023)粤0111执1039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06-09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25074号
上诉人
-
260000
一、确认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L某某签订的《花生大厦认购书》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定金8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49元,由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94元,由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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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2
--
(2023)粤01民终16929号
上诉人
-
1244348.6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合同款本金11336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027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对应的合同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93332.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对应的合同款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履约保证金110744.6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三、驳回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1969元,由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负担受理费8514元、财产保全费1765元、鉴定费49276元,由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606元、财产保全费3235元、鉴定费7269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上述费用合计915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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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3
--
(2023)粤0111民初13344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340000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6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鲟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2元,由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该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二审条件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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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4
--
(2023)粤0111民初8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桉平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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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5
--
(2023)粤01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27356号民事裁定;二、驳回Z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Z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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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67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桉平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22.5元,全部退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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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7
--
(2022)粤01民终1902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9-07
8
合同纠纷
(2022)粤0106民初1535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桉平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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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147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9.6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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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
其他
(2021)粤0111民初727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正雄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971962.59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正雄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软装工程款971962.59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正雄软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2元,由原告广州正雄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59元,被告广州市国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正雄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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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民终10846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2024)粤01民终10846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3
--
(2024)粤01民终10846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4
--
(2024)粤01民终8124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5
--
(2024)粤01民终8124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6
--
(2024)粤0105民初1001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栐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房广告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7
--
(2024)粤0105民初1001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栐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房广告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8
--
(2024)粤0111民初1714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桉平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9
--
(2024)粤0111民初1714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桉平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10
--
(2024)粤0105民初1001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栐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房广告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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