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星保健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左占明
91130822738731416X
50万元人民币
-
河北兴隆县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梅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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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冀0822执56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冀0822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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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2
合同纠纷
(2017)冀0822民初2609号
被告
原告: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兴隆县德天矿业有限公司,屈成文,N某某,承德恒星保健品有限公司,左占明,兴隆县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9997000
一、被告兴隆县德天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7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止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为7,518,241.23元;自2017年7月4日始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7,498,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1.15985‰、以2,499,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7694671‰支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N某某、承德恒星保健品有限公司、兴隆县宏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Q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89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1,890.00元由被告兴隆县德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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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久远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
被告:
承德恒星保健品有限公司
兴隆县人民法院
2022-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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