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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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实,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月2日,主要销售0号车用柴油和92号车用汽油。2021年3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0#车用柴油现场抽检基数是4000升,销售价是6元/升,进货价是5.85元/升,货值是24000元。2021年4月20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U21-000524),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此时该批次的0号车用柴油已经销售完毕,获利6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检,我局依法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同意将钦州市检验检测院作为复检单位。抽检备样经钦州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W(Y)2021-0220),2021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询问笔录1份。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5、申请复检材料1份。6、检验报告2份(编号:U21-000524)、(编号:W(Y)2021-0220)。7、现场检查笔录1份。8、从轻处罚申请材料1份。9、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材料1份。 ...更多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12600元)。 ...更多 | 12600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 2021-09-22 | (桂市)市监罚字〔2021〕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