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三府炒货食品厂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明乐
91330185734495727F
2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九都村株柳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7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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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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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141号当事人:杭州临安三府炒货食品厂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九都村株柳投资人:潘明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7F2021年9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九都村株柳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热风炉废气管道有破损,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污口,我局于2021年9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1年11月,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2021年9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热风炉正在运行,热风炉废气管道有破损,少量废气未经处理从破损处排入外环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7日)》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热风炉废气管道有破损,导致部分燃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而排入外环境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10日)》1份,证明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生产时,热风炉废气管道有破损,导致部分燃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而排入外环境及当事人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等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名称变更等事实;4、投资人潘明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情况;5、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年产非手剥山核桃25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共9页)、审批意见(登记表批复[2010]308号)、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共3页)、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临环验[2012]16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及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事实;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临违改[2021]C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临罚告[2021]第2000141号)。当事人提交一份申请减免报告,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企业立即整改,希望从轻处罚。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故不予减免。我局认为:当事人热风炉废气管道有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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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1
杭环临罚〔2021〕第2000141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185执1713号
2019-06-04
(2019)浙0185民初1434号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浙0185民初1432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4-16
2
其他
(2018)浙0104执18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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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3
合同纠纷
(2018)浙0104执180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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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85民初95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杭州临安翼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
5310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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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5
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624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潘明乐,Z某某,P某某,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
1077367.96
一、被告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6468.6元; 二、被告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54433.18元、复利人民币1466.18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1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P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Z某某、P某某、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48元,由被告P某某、Z某某、P某某、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4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P某某、Z某某、P某某、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24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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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85民初143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临安市恒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林泰食品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P某某,C某某,C某某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85民初143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安市恒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临安市林泰食品有限公司,X某某,C某某,P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浙0185民初95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杭州临安翼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W某某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8-04-12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85民初311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临安益发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L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7-08-2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85民初311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临安益发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L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7-08-29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85民初311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临安益发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L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7-08-29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85民初31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被告:
临安益发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三府炒货食品厂,临安新南炒货食品厂,临安海峰炒货食品厂,L某某,X某某,Z某某,P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
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7-0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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