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吴聪慧
91440111759422532H
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6号1005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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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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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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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
2
当事人: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工业区自编1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聪慧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业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22532H 营业期限:2004年03月25日至长期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1月份起,在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有“引导千年生态养发古方”、“是最天然、最健康的养发精品”、“唯一的气候/唯一的土壤/唯一的山泉,唯一的米桨/唯一的配方/唯一的文化”等内容的“凯丽娜”商标淘米水洗发露,从而夸大其洗发露的质量,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至2017年3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了“凯丽娜”商标淘米水洗发露(规格:800ml/支)8箱(24支/箱),其中已销售7箱,销售价为14元/支,库存1箱,库存货值合计336元,当事人生产经销上述洗发露的违法经营额合计2688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实。 2017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消除影响;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
336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3-21
穗云工商处字〔2017〕401号
3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其他
罚款10800元
10800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02-28
(穗云)食药监大队妆罚〔2016〕0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11-03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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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鄂0105民初322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芭洛可华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均由原告W某某承担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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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6
2
其他
(2016)粤7101行审2026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6-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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