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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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1-20 | -- | |
2 | 当事人: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工业区自编1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聪慧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业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22532H
营业期限:2004年03月25日至长期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1月份起,在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有“引导千年生态养发古方”、“是最天然、最健康的养发精品”、“唯一的气候/唯一的土壤/唯一的山泉,唯一的米桨/唯一的配方/唯一的文化”等内容的“凯丽娜”商标淘米水洗发露,从而夸大其洗发露的质量,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至2017年3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了“凯丽娜”商标淘米水洗发露(规格:800ml/支)8箱(24支/箱),其中已销售7箱,销售价为14元/支,库存1箱,库存货值合计336元,当事人生产经销上述洗发露的违法经营额合计2688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实。
2017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消除影响;
三、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责令改正,罚款 | 336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03-2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401号 | |
3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罚款10800元 | 10800 |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02-28 | (穗云)食药监大队妆罚〔2016〕0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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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03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2-2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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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鄂0105民初322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芭洛可华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大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均由原告W某某承担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6-09-26 |
2 | 其他 | (2016)粤7101行审20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54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要求被执行人停止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