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玉敏
91120116328570808Y
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426)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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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赣10民终876号
上诉人
-
182600
一、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91300元,此款限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变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1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3元,由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上诉人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66元,由被上诉人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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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683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3600
准许原告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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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68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谷登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7-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民申305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12-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2民终4014号
被上诉人
-
2290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4元,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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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2905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2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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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赣1002民初5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98000
一、撤销原告W某某与被告升隆汽车公司签订的《升隆国际名车订车协议》; 二、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16款黑色霸道4000汽车一辆返还给被告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车款13万元; 四、被告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赔偿款166.8万元;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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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赣1002民初50号
被申请人
-
2300000
冻结被告抚州市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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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圳市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川区人民法院
2020-03-17
2
送达公告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圳市京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临川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20)赣10民终876号
上诉人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7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0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3-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3-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3-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2-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2-27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津0116民初132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京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揽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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