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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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1-29 | 渝两江工商企吊字〔2018〕第001042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 | 2015-07-07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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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 2013-04-15 | 2099-12-31 | 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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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18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P某某 | 30000 | 一、被告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P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D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P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清);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3-23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8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重庆浦恒物资有限公司 | 33200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