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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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事 人: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56726P
住 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区5栋202号
法 定 代 表 人:徐海涛
公 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 营 范 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
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016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B区5栋20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其官网“www.ziyr.com.cn”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通过网站“www.ziyr.com.cn”对其经营的“自鱿人”品牌系列食品发布了违法广告6条,广告费无法计算。发布情况如下:
(一)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1条。
在“http://www.ziyr.com.cn/joinus.html”页面发布了 1条内容为“鱿鱼中含有丰富的钙、磷、铁元素,对骨骼发育和造血十分有益,可预防贫血。鱿鱼除了富含蛋白质及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外,还是含有大量牛磺酸的一种低热量食品。可抑制血中的胆固醇含量,预防成人病,缓解疲劳,恢复视力,改善肝脏功能。其含的多肽和硒等微量元素有抗病毒、抗辐射作用。”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二)发布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3条。
一是在“http://www.ziyr.com.cn/index.html”页面发布了1条内容为“为保证鱿鱼原有色泽和口感,还引进先进独特工艺,保障制作全程不添加任何化学成分”的广告,以及“http://www.ziyr.com.cn/joinus.html”页面发布了1条内容为“绝非人工养殖,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向北海市自鱿人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鱿鱼原材料的配料中,除了深海鱿鱼,还含有“砂糖、食用谷氨酸钠、柠檬酸”。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成分作出“制作全程不添加任何化学成分”、“不含任何添加剂”的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二是在“http://www.ziyr.com.cn/index.html”页面发布了1条内容为“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是一家专营海洋休闲食品为主,集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公司”的广告。经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海涛于2009年7月27日以个体户类型注册登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自鱿人食品店”;当事人作为公司类型注册登记的时间是2010年3月16日。当事人对其成立时间的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三)发布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并未表明出处的广告2条。
一是在“http://www.ziyr.com.cn/company.html”页面发布了1条内容为“‘自鱿人’烤鱿鱼原材料,均于深海捕捞,污染少、营养丰富,肉质鲜美甘甜,蛋白质含量达16%-20%,最重要的是低脂低糖……”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摘自360百科网民编辑的“鱿鱼”词条,当事人无法证实广告中“蛋白质含量达16%-20%”、“低脂低糖”引证内容的真实性且未表明出处。
二是在“http://www.ziyr.com.cn/product.html”页面发布了1条内容为“鳗鱼为名贵食用鱼类,滋补价值高,富含维生素A、E,含量分别是普通鱼类的60倍和9倍。……”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网民编辑的“鳗鱼”词条,当事人无法证实广告中“含量分别是普通鱼类的60倍和9倍”引证内容的真实性,且未表明出处。
另查明,当事人还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通过淘宝网“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发布了1条内容为“深海鱿鱼污染少,营养丰富,蛋白质含量达16%-20%,最重要的是脂肪含量极低,含糖量也很少,吃多了也没有发胖的烦恼……”的广告;该广告内容摘自360百科网民编辑的“鱿鱼”词条,当事人无法证实广告中“蛋白质含量达16%-20%”、“脂肪含量极低,含糖量也很少”引证内容的真实性,且未表明出处。
当事人网站平台开发是一个整体,包含搭建、运营、维护等,其中,网站页面广告的编辑和发布只是网站运营的一个部分,无法计算具体哪条广告或哪几条广告发布的费用是多少。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发布内容不清楚、不明白、不准确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明示内容不清楚、不明白、不准确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并未表明出处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广告。
综上,合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责令停止发布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3、责令停止发布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并未表明出处的广告;4、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罚款 | 200000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03-06 | 穗工商处字〔2017〕5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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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5-07-16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5-10-27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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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6201807310707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06201711080411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11201609220004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 |
4 | 11201704060022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白食药监食营行许准字〔2019〕1131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 2019-09-09 | 2024-09-05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11202112100299 | 通知书 |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 2010-03-16 | 2099-12-31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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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鄂0192民初4535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睿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峰伟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华峰伟餐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20-12-22 |
2 | 其他 | (2020)鄂0192民初4535号 | 申请人 | - | 1363149.16 | 在681574.58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睿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1574.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0-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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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粤0106民初710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奕雨凯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粤0106民初710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奕雨凯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