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已吊销 长三角华东
冯保新
82万元人民币
-
邳州市青年路邮政局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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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2038278206872XG
新标准
邳州市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建筑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5-12-08
2099-12-31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皖01民终1706号
上诉人
-
799596.25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F某某799596.25元; 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16870元,由F某某负担5061元,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11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5元,由邳州市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各自负担46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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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2
--
(2017)皖0121民初1691号
第三人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1069852.32
一、第三人邳州市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F某某540512.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F某某529340.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7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1687元,被告第三人邳州市宝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8元,被告定远县众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8435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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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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