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佳境广告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符奕
91440101556683812J
3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解放北路花季街2、4、6号首层(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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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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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
2
当事人:广州市佳境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奕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东泰广场金洋堡103号之二房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 以上事实,有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为据,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且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 我局认为,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其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11日,我局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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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6-28
穗云工商处字〔2018〕108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9-01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经查实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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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9-03-1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1201803260202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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