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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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民辖终49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9-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终1862号 | 被上诉人 | - | 698510 | 准许上诉人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5.1元,减半收取5392.55元,由上诉人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8-0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104民初16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698510 | 被告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8510元并支付利息(以698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92.5元,由被告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53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104民初1668号 | 其他 | - | -- | 原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四段增加以下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2019-12-0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104民初166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 162204.4 | 一、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2204.4元。
二、驳回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772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104民初163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8-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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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 | 江西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
2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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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宗达贸易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