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国富机械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朱国富
50万元人民币
-
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东唐村十一组1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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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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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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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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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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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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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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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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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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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202执92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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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366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关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Z某某,Q某某,Z某某
21000
一、被告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关货款人民币2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被告Q某某、Z某某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Q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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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332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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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2177号
被告
原告:
西安领航启明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Q某某
67860
一、解除原告西安领航启明理化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陵区国富机械厂所签订的《线切割机床销售合同》未履行部分(单价为47000元DK77100非标二手线切割机床)。 二、被告海陵区国富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领航启明理化检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430元、托运费人民币3000元,并以人民币324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领航启明理化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53元,由被告海陵区国富机械厂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海陵区国富机械厂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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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366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Z某某,Q某某,Z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332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9-09-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366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Z某某,Q某某,Z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9-08-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202民初2177号
被告
原告:
西安领航启明理化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海陵区国富机械厂,Q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9-06-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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