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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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贷资金改变用途 | 罚款20万元人民币 | 200000 | 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 2017-08-18 | 黄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2 | 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 对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10000 |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 2016-12-12 | (黄银)罚字〔2016〕第2号 | |
3 |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备案。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20000 |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 2016-02-19 | (黄银)罚字〔2016〕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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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1002民初320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Y某某 | 321875.45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8875.45元,以及自2023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7.2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1-02 |
2 | -- | (2023)皖1002民初297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W某某,C某某 | 1055178.48 | 一、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55178.48元,合计555178.48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W某某、C某某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有权以W某某、C某某名下位于黄山市徽州区××期××幢××单元××室房屋【房地权证徽房字第1××2(B)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6元,由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5 |
3 | -- | (2023)皖1002民初297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 | 2170113.49 | 一、X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本金845999.06元及利息(包括罚息)104114.43元,合计950113.49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4599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X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有权以X某某名下位于屯溪区黄山××路××号××大厦××【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2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1元,由X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5 |
4 | -- | (2023)皖1002民初282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F某某,J某某,F某某,W某某 | 9074893.45 | 一、F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借款本金2997629.55元、利息10923.33元、罚息46340.57元及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99762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F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20000元;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F某某、J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徽州区××路××号××幢××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徽州区不动产权第0××5号】、徽州区文峰路45号云海山庄2-1幢1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徽州区不动产权第0××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F某某、W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徽州区××路××号××幢××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徽州区不动产权第0××4号】、徽州区文峰路45号云海山庄2-1幢2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徽州区不动产权第0××3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1元,由F某某、J某某负担1562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负担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F某某、J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28 |
5 | -- | (2023)皖1002执77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皖1002执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30 |
6 | -- | (2023)皖1002民初108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C某某 | 707496.93 | 一、被告C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本金349309.31元,利息5187.62元,合计354496.93元及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349309.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计算);
二、被告C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如被告C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W某某单独所有的位于屯溪区黄山××路××号××广场××幢××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黄山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C某某对被告C某某、L某某上述第一至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27 |
7 | 合同纠纷 | (2022)皖1002执60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24 |
8 | 合同纠纷 | (2022)皖1002民初195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X某某 | 164000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借款16万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利息、罚息共计15580.81元,及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6874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5%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保全费1398元,合计3354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2 |
9 | 合同纠纷 | (2022)皖1002执21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06 |
10 | 合同纠纷 | (2022)皖1002民初181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 | 345350.69 | 一、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本金321027.66元,利息18323.03元,合计339350.69元;
二、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3774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426%计算);
三、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6000元;
四、如被告W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屯溪区××道××号××花园小区××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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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W某某、X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W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10-31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L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10-10 | |
6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N某某、H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9-30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N某某、H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7-18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06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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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皖1002民初139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2 | -- | (2024)皖1002民初138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X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 | (2024)皖1002民初138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4 | -- | (2024)皖1002民初123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黄山市山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
5 | -- | (2024)皖1002民初11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Y某某,T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6 | -- | (2024)皖1002民初112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H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7 | -- | (2024)皖1002民初112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F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8 | -- | (2024)皖1002民初93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9 | -- | (2024)皖1002民初80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
10 | -- | (2023)皖1002民初350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