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苗荣
91321283MA1TBDAN23
1000万元人民币
-
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新世纪科技工业园
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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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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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上缴国库
40000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
2024-02-03
泰市监处罚202450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4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4.0
40000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
2024-02-02
泰市监处罚202400050号
3
增值税欠税152206.22元,企业所得税欠税7607.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税5302.97元,印花税欠税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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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
2024-01-25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3792.27元、截至2023年3月13日的利息16899.79元、罚息5819.76元,以及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18379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苗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9元,由被告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苗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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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3〕津0319民初9014号
5
2023年2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
其他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解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2023-03-29
泰兴税一税通20232589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2436号
2023-08-01
(2023)津0319民初901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7000
(2024)苏0206执970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01
2
327010
(2023)苏1283执3484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08-02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830277)公司变更﹝2020﹞第07280013号
新标准
核准通知书
变更核准
2020-07-28
2099-12-31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2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2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2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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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泰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
泰兴国税许准字〔2017〕第1395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2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2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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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泰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申请保全案件
(2023)苏0206财保308号
被申请人
-
70000
冻结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无锡市浩德环保机械厂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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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
其他
(2023)苏1283财保6号
其他
-
245685.85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2XXX75存款245685.85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748元,由西安斯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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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1283执4318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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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4
其他
(2022)苏1291执801号
其他
-
1200000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立案标的6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加处罚金300000元。至此,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泰环罚字〔2021〕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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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12民终2242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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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6
合同纠纷
(2022)苏1202民初158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被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苗荣
955105.69
被告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苗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955105.69元及罚息、复利(暂算至2022年5月12日,罚息为169.13元、复利为547.26元,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0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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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1291执7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苏1291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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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283执4035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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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1291执74号
被执行人
-
331815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81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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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2民终303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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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津0319民初9014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津0319民初9014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津0319民初9014号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1202民初1582号
被告
原告: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被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M某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2-05-13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1283民初537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11-22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1283民初537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07-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291民初1506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科健电炉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283民初190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龙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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