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辉
913606027363812567
8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湖东路6号东湖家园32-1、32-2店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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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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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请求执行人民币781472.25元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12-09
〔2021〕赣01民终3102号
2
曾在博金贷网贷平台借款,逾期达6个月以上
其他
列入第二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网络借贷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
红谷滩区网贷整治办
2020-06-0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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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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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赣1123民初222号
被告
原告:
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C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13000
一、解除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C某某分别签订的编号为H10080885、H10080881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H10080885《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6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112.36元,自2021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H10080881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82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883.6元,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由被告W某某、C某某、C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由被告C某某对编号为H10080885《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在84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被告W某某、C某某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履行债务时,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用于质押的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万股的股权(股权证编号:200731)及其孳息(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上述债权实现之日止所产生的送股、转增股、配股、现金分红等)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款项以2550000元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2元,减半收取计13056元,由被告W某某、C某某、C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例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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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2
合同纠纷
(2022)赣1123民初223号
被告
原告:
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763000
一、解除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编号为H1008085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9302元,另自2021年10月22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由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在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规定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就被告用于质押的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5万股的股权(股权证编号:200731)及其孳息(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上述债权实现之日止所产生的送股、转增股、配股、现金分红等)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款项以6860000元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34元,减半收取计23117元,由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例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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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3
合同纠纷
(2021)赣1123财保12号
被申请人
-
6760000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C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在338万元范围内的等值财产或银行存款338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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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4
合同纠纷
(2021)赣1123财保13号
被申请人
-
13720000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在686万元范围内的等值财产或银行存款68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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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月民一初字第684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000
准许原告A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邮寄送达费25元,合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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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鹰潭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6民初78号
被告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
被告:
C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113民初7458号
被告
原告:
南昌世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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