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罗智威
91440104093598098H
1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5栋201房(K01房)(仅限办公)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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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93598098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11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贤凯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16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举报,依法对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依法立案,并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为宣传公司的服务项目,在自行开发并合法拥有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助手”发布违法广告,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是使用“国内最专业的公众号服务商、全国最大的服务商”等容易误导消费者及不正当贬低其他同类服务的绝对化用语。 二是使用“加V认证,专业认证:3万多个成功案例;微商城,专业:上万个成功案例;公众号代运营,专业性:几百成功案例,公众号培训,选择我们:专业1000个成功案例”等未表明出处的数据及统计资料的广告内容。 三是使用“清华北大,名师授课”等未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的广告内容,使消费者对公众号培训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解,在选择该服务时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为宣传公司的服务项目,在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微信平台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公众号“珍分夺秒科技”上发布违法广告,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是使用“全球最专业、规模最大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商”的容易误导消费者及不正当贬低其他同类服务的绝对化用语。 二是使用“已服务全球302021808位用户;首家移动社交+小本分销社群推广平台 运营4年服务180万商户”等未表明出处的数据及统计资料的广告内容。 三是使用“他们都在使用公众号助手 英孚教育 中国平安 国色天香 格林豪泰酒店 zippo TOYOTA 金竹酒业 柯达 RUIE茹洁 时尚新娘”等未能提供上述商家正在使用该公司服务的广告内容,使消费者对公众号助手的实力产生误解,在选择该服务时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由于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没有广告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作的《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贤凯作的《询问笔录》3份; 证据四:对当事人自行开发并合法拥有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助手”及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微信平台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公众号“珍分夺秒科技”的页面截图。 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容易误导消费者及不正当贬低其他同类服务的绝对化用语的服务项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当事人发布使用未表明出处的数据及统计资料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对公众号助手的实力及公众号培训的质量产生误解,在选择该服务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综合上述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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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
1000000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03-03
穗越工商处字〔2017〕177号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4201608230359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2
06202202140277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经理备案,章程备案
2014-03-2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6202101280927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14-03-2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06202007221032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14-03-2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5
06202010261485
新标准
通知书
股东变更,章程备案
2014-03-2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6
06202006180691
新标准
通知书
股东变更,具体经营项目申报,章程备案
2014-03-28
2099-12-31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民终207号之一
被告
-
--
准许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W某某负担。W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本院退回其7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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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闽0203民初2270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市零点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零点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思明分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源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袋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31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粤73民终445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0元,由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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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4
其他
(2021)粤民辖终9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5-25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粤0106民初1332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
一、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9085979号、第12479360号“”,第17861710号、第17861993号、第17862591号“微信公众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及文字标识; 二、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宣传及经营过程中使用“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等名称及文字标识以及与“微信”软件、“”图形相近似的图案标识;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就其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10日; 四、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5285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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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6
其他
(2021)川0191民初2428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Q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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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7
人格权纠纷
(2019)湘0104民初625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J某某
804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对原告X某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X某某消除影响,声明须保留二十日(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不得少于“最近一个月”,“谁可以看范围”设置为“所有朋友可见(公开)”,不得设置不让他(她)看朋友圈和视频动态人员); 二、被告J某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人力圈”公众号发布声明,对原告X某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X某某消除影响,声明须保留二十日(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Z某某、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公证费2040元及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X某某负担50元,由Z某某、J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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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粤0106民初2902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柯桥腾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泡泡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50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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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9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粤0106民初1181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
被告:
长葛市红日橱柜家居有限公司,河南泊菲莱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红日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0-04-22
10
名誉权纠纷
(2019)粤0111民初3056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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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绍兴柯桥腾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粤73民终4453号
上诉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09-06
2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粤73民初190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河南红日家居有限公司,L某某,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07-20
3
人格权纠纷
(2021)川0191民初2428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4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粤0106民初38449号
被告
原告: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内乡县盛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5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粤0106民初1332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粤0106民初2902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柯桥腾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泡泡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7
名誉权纠纷
(2019)粤0192民初350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夜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8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粤0106民初2902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柯桥腾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泡泡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6
9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粤民终207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03-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