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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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吉08执11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吉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8-06 |
2 | 其他 | (2018)吉08民初5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 被告: 白城鑫粒米业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J某某,姜廷敏 | 10834508.97 | 一、白城鑫粒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贷款本金10,500,000.00元及利息334,508.97元(自2017年7月25日止2018年11月8日止)
二、J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对抵押合同中设立的土地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0.00元,由白城鑫粒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8 |
3 | 其他 | (2018)吉08财保7号 | 被申请人 | - | -- | 1、查封白城市国用(2012)第08021200236号土地一处。 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7000.00平方米。
2、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XX号仓库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428.00平方米。
3、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XX号号办公室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03.04平方米。
4、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XX号仓库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3488.00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05 |
4 | 其他 | (2018)吉08财保7号 | 被申请人 | - | -- | 1、查封白城市国用(2012)第08021200236号土地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7000.00平方米。
2、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号仓库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428.00平方米。
3、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号号办公室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103.04平方米。
4、查封吉房权证白字第XX**号仓库一处。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民乐村,面积3488.00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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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吉08民初5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城鑫粒米业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