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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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4)新2201执238号 | 2024-01-16 | (2023)新2201民初5355号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新2201执2898号 | 2023-06-15 | (2023)新2201诉前调确633号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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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2263 | (2024)新2201执237号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 | 33562 | (2024)新2201执238号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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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22民终345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海文丽蔬菜批发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上诉人伊州区东疆春市场海文丽蔬菜批发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5-1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新2201民初6736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哈密凯康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 | 160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8万元。二、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8万元。三、被告Z某某、F某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F某某负担860元,被告Z某某、F某某负担344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原告F某某负担304元,被告Z某某、F某某负担12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201民初5864号 | 被告 | 被告: A某某,哈密凯康商贸有限公司 | 126744 | 一、被告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伊州区东疆春市场黎迎春水果店支付水果款63372元。二、被告A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伊州区东疆春市场黎迎春水果店支付水果款63372元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伊州区东疆春市场黎迎春水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4元,保全申请费654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A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