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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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3 | -- | |
2 | 当事人: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23816Y
住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荔景园景园北路7号(紫薇阁)101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注册资本:30万元
经营范围:钢材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销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五金零售;钢材零售;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
营业期限:1998年9月15日至长期
根据投诉线索,2017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登记一事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4月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材料,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将原股东高燕深变更为陈沛平)。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称,由于原股东高燕深去世,故其伪造了高燕深及陈沛平签名的相关文件,将公司原股东高燕深变更为陈沛平,所有文书都是在高燕深去世后及陈沛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此后,在本局办理的有关其公司的登记业务的文件涉及陈沛平的,均不是陈沛平本人签名,属当事人伪造签名。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投诉人陈沛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投诉人陈沛平提交的“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3、对投诉人陈沛平做的询问笔录2份。
4、投诉人陈沛平本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复印件等。
5、当事人基本资料1份。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做的询问笔录1份。
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工商从分听字(2017)第0201709220000227-0000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当事人明知办理公司登记,提交变更登记文件的签名要真实,仍然伪造他人签名,提供虚假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材料,取得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此后当事人多次伪造涉及投诉人签名的文件并在本局办理公司登记业务,其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投诉人对此意见极大,称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日常生活及身体心理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87922007)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00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50000 | 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7-10-25 | 穗从工商处字〔2017〕12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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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201704110009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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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格权纠纷 | (2020)粤01民终18067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0元给C某某;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618元,由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元,由C某某负担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元,由C某某负担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27 |
2 | 人格权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11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高建国,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 103600 | 一、被告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C某某的姓名。
二、被告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鉴定费用3600元给原告C某某。
三、被告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00元给原告C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元,由被告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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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姓名权纠纷 | (2020)粤01民终18067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2 | 姓名权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11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
3 | 姓名权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114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广州市从化华通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