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刘国清
913710815614331646
--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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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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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鲁10民终357号
上诉人
-
12000
准许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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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2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7)鲁10民终2282号
被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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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3
合同纠纷
(2016)鲁1003民初677号
原告
原告: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被告:
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7652038.48
确认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文登半岛蓝庭项目享有367861.50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确认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程款3458157.74元及3826019.24元的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普通债权; 三、驳回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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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4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6)鲁1003民初2272号
原告
原告: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被告:
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3234123.32
一、确认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对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文登半岛蓝庭住宅小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1617061.66元的债权,其中1468777.11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余148284.55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为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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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5
合同纠纷
(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38号
原告
原告:
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
被告:
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3826019.24
被告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威海市荣华装饰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程款3826019.24元,并给付该款的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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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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