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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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昆民初字第437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昆山贤铭五金机械有限公司,T某某 | 18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要求被告昆山贤铭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T某某连带承担违约责任1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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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昆民初字第437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T某某,昆山贤铭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3-10 | |
2 | -- | (2015)昆民初字第437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T某某,昆山贤铭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