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2年8月19日,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滕慧子、向斌在吉首市五州化玻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负责人陈召丰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计划,未制作2022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记录及2022年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吉)应急责改[2022]130号),责令其于2022年8月21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滕慧子、向斌到该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上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整改。 ...更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更多 | -- |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 | 2022-08-31 | (湘湘吉)应急罚〔2022〕57号 | |
2 |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彭程、向斌在吉首市五州化玻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0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未见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记录,当即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前对该项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10月19日,彭程、向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制定2020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但未按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并提供使用台账及票据,未整改到位。吉首市五州化玻化工有限公司“未制定2020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未见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更多 | 责令停产 | -- |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 | 2020-10-26 | (湘湘西吉首)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JSSPC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