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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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苏02民终41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27 |
2 | 其他 | (2020)苏0281民初460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893.5 | 一、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M某某2020年3月工资4893.5元,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上述工资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M某某已预交),由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M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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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281民初4602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06-15 |